海关进出口业务中的“原产地”是什么?“原产地规则”又有哪些?企业如何运用原产地规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一一整理。 一、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 原产地(Origin)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产品的所在地,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确定生产和制造某项产品的国家、单独关税区或由国家、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域贸易集团。 案例: 1886年Hartranft V.Wiegmann案 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为贝壳制品(Manufactured Shells)。其结果涉及到对该进口产品应征收何种税率(当时美国对贝壳免征进口税,对贝壳制品则须征收35%的从价税率)。 Tips:这一案例定义了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解释,即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为最后一个对该产品施加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原产地规则 应被定义为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主要包括制订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准、程序规则、管理机构、罚则及争端解决等组成部分。 案例: 1940年,美国一木刷制造商从日本进口标有“Japan”(日本)字样的木柄,在美国加工成木刷时,该公司将“Japan”字样从木柄上消除掉。 Tips: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原产**记的使用,与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如果美国原产地规则规定,从木柄加工为木刷,木刷视为美国原产,则美国商人的做法是合理的。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1、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2、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3、原产地规则是有关贸易政策的落脚点 二、我国原产地认定规则 原产地确定原则 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以该国为原产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制造的货物,以货物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 原产**准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在一国(地区)生长、开采、收获的动植物和矿物等初级产品,或者完全利用该国(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该国(地区)境内生产和制造的产品。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为“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适用时,采用补充标准,包括“从价百分比”和“制造或加工工序”。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税则归类改变” 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案例: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案例: 税号6209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要求实质性改变标准为:裁剪、缝制至成衣。 “从价百分比” 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微小加工” 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一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为运输或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便于装运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做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原产**记 国家对原产**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记的,其原产**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